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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冼心学,男,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墟琼岛山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心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7月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3年10月21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31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6年12月21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9年9月25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22年5月19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25年9月24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7日止。目前该犯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2025年12月18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冼心学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原发性肝细胞肝癌伴肝内转移、门静脉癌栓、双肺转移(IIIB期)(非临床治愈期);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脾大。
罪犯冼心学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该犯于2011年10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现已执行十四年四个月二十三天,符合规定。
2026年2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冼心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发现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程序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26年2月28日,海南省海口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冼心学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3月2日,向我局提请对罪犯冼心学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6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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