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1、催化剂单耗要求:催化剂产品要有良好的活性,确保主催化剂在使用的过程中聚合反应平稳,要求在13-16t/h生产负荷下、原料丙烯质量正常、三乙基铝单耗≤230g/t(pp)的条件下,确保主催化剂单耗≤42g/t(pp),且所生产的聚丙烯粉料产品,符合聚丙烯企业标准要求的各项指标。 2.3.3.2、工艺控制评定 催化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原料、活化剂、氢气、给电子体等参与聚合反应的各种数据未发生变化时(定量),催化剂活性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控制指标进行评定: 催化剂浆液加入量━计算单耗 D201控制水阀开度大小变化━D201聚合强弱度 D203急冷液流量大小━D203聚合强弱度 D308液位趋势━装置聚合强弱度 如催化剂加入浆液流量连续一周以上处于较高状态,且此期间催化剂平均单耗≥42g/t(pp),评定为催化剂活性较低,产品全部退还厂家,退货费用由厂家承担;如装置物料不平衡导致丙烯损失的费用由厂家承担。 2.3.4质量保证要求: 卖方保证催化剂保质期为3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在环境温度下储存不会发生变质现象。 2.3.5其它技术要求: 具体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液体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2.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4.1、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的10%收取,万元取整,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30600702847820X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0905063509245012079 地址电话:大庆乙烯兴化北街8号 0459-6280225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近三年使用过的同型号合格剂,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催化剂进行试用,如果试用无法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液体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对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一)、(二)、(三)条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则取消预中标厂家中标资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签订买卖合同,试用的聚丙烯液体催化剂产品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聚丙烯液体催化剂产品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4.3、中标单位应根据我公司生产需求可将液体催化剂(以粉状催化剂计)更换为等量粉末催化剂,均执行中标价格。 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液体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附件二:买卖合同范本(合同内容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生产商须提供: 3.1.1营业执照; 3.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代理商须提供: 3.2.1营业执照; 3.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3须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3.2.4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3.3、生产商和代理商均须提供投标产品企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4、生产商和代理商均须提供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近三年内拥有聚丙烯装置(设计能力及年产量匀达10万吨(含)以上)成功应用的业绩,提供不少于三份销售合同(单份合同销量≥3吨)及本合同相对应≥3吨销量的发票(可多张累计),同时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章)。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名称、设计能力及年产量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开标时将对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电话核实,如发现卖方提供材料不属实,按废标处理;并对所提供的发票现场核验真伪。 备注: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产品业绩,生产商不可以提供代理商业绩;代理商可以提供生产商业绩,但不可以提供生产商的其他代理商业绩。 3.5、投标人因失信行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三商黑名单”、“失信信息公告”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投标人因本次投标的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投标无效。 3.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完整性、商务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6-03-0317:00:00至2026-03-0923:59:59,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1.1 登录“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线报名,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在“可报名项目”中可找到本项目并完成在线报名。 4.1.2 办理本项目标书费缴纳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采用网上支付的模式(在交易平台内),系统仅支持个人网银支付,详细操作步骤参见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工具中心-投标人用户手册。 若通过个人账户购买,将被认为购买人已经获得了公司的授权,等同于公司购买,不接受个人名义购买。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确认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的投标人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招投标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此为准。招标过程中因联络方式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支付成功后,投标人直接从交易平台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招标机构不再提供任何纸质招标文件。支付成功,即视为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招标文件购买操作失败或其他系统问题,请与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或平台运营联系。 4.1.3 此次采购招标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投标人需要使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U-key才能完成投标工作,因此要求所有参与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办理U-key(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关于招标平台U-KEY办理和信息注册维护通知》)。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的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也可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4.3本次招标文件采取线上发售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方式 5.1.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5.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为避免受网速及网站技术支持工作时间的影响,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 5.1.2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帐户通过企业网银支付或电汇形式向保证金账户汇出,昆仑银行将依此向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担保明细。(投标人须注意,投标保证金汇入昆仑银行指定账户后,还须进入该项目主控台,分配至本项目方为提交成功。) 5.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网上开标):2026-03-1608:30:00(北京时间)。 5.3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投标人可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6. 异议的提出与受理 本次招标异议由招标机构受理,其提出必须符合附件《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须知》要求,否则无效。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 邮政编码:163714 联 系 人:杨媛联系方式:0459-6280225 招标机构: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大庆石化公司安全楼316室 项目负责人:常亮邮政编码: 163714 电 话:0459-6703302电子邮件: 8. 投标保证金递交相关信息 开户行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开户行行号:313265010019 账户名称:昆仑银行电子招投标保证金 银行账号:26902100171850000010 昆仑银行客服电话:95379-1-9-9 有关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也可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附件:附件一聚丙烯液体催化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2026.2.27修.pdf 附件:附件二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聚丙烯装置用主催化剂买卖合同范本.doc 附件:注1. 投标人电子交易平台简易手册.pdf 附件:注2.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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