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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结果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结果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5-20
详细内容:
【附件,下载附件请联系客服, QQ: 2041 408 252】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结果公告





【 2025-05-20】











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2、征集项目编号:K3601012025000001

3、征集项目简介: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文件要求,拟对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

黄志勇、吴丹丹、冯冰、龙玲

3、联系方式:

0791-83883799、0791-83883998

4、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南昌市民中心九龙湖北龙蟠街993号方楼二楼217室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2025-2026年度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地址:梅岭大道515号锦湾大楼第7层704-715及一楼入户大厅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新能源车)







协议折扣率(%):

70





主要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及附加险。其中商业险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特种车辆应含计入车价的对应改装部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入围供应商不得对特种专业技术车(救护车)保额做出限制。

3、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保险费率(最高限价):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及附加险保费。

2、供应商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7)。

三.承保服务:1、供应商针对承保服务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承保服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2、针对本项目各供应商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3、在承保过程中应如实向采购人介绍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

4、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

5、主动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及保费发票;

6、在上一保险年度期满前20天,主动书面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报案服务:1、采购人可通过口头、传真或书面形式,通过服务热线、报案专线、办公电话等报案。

2、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报案值班。

3、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

4、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

5、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

6、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查勘地点在城市城区内的,45分钟内到达;

(2)查勘地点在城市郊区的,1小时内到达;

(3)查勘地点在城市市辖县的,2小时内到达。

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五.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3、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各投供应商应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服务范围为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

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的优先到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

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

6、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有详细、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中至少包含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小额案件当日定损完毕, 1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损失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定损,10万元(含)-20 万元(不含)以下 5个工作日内定损,2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10 个工作日内定损, 50 万元(含)以上 15 个工作日内定损。

7、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

8、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 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

9、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

10、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

11、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2、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灾害等。

六.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

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七.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供应商应制定合同期内的宣传、培训和防灾防损方案供采购人使用,并合规支付防灾防损费用的保费比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采购人组织集体培训、提供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1、配合在合同期限内统一对各级被保险人进行2次以上培训,培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入围保险公司按承保比例计算并支付。

2、除统一培训外,需要供应商提供其他培训内容并做好日程计划安排(如对在本公司投保车辆20辆以上的被保险人每季度进行一次上门回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至少对在本公司投保的所有单位进行集中培训1次)。

3、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八.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九.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

十.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供应商可以采用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提升承保、理赔及服务效率。方便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查阅、采集及管理。

十一.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 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

2、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二.商务条款:1、服务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两年。

2、支付方式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入围供应商必须是按照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条款及相应的费率和承诺折扣计算保费。所承诺的折扣适用所有车型(含未来车型)和所有险种,其保费折扣均不得高于其响应的折扣。

4、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

(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

(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

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服务标准: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及附加险。其中商业险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特种车辆应含计入车价的对应改装部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入围供应商不得对特种专业技术车(救护车)保额做出限制。

3、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保险费率(最高限价):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及附加险保费。

2、供应商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7)。

三.承保服务:1、供应商针对承保服务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承保服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2、针对本项目各供应商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3、在承保过程中应如实向采购人介绍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

4、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

5、主动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及保费发票;

6、在上一保险年度期满前20天,主动书面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报案服务:1、采购人可通过口头、传真或书面形式,通过服务热线、报案专线、办公电话等报案。

2、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报案值班。

3、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

4、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

5、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

6、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查勘地点在城市城区内的,45分钟内到达;

(2)查勘地点在城市郊区的,1小时内到达;

(3)查勘地点在城市市辖县的,2小时内到达。

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五.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3、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各投供应商应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服务范围为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

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的优先到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

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

6、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有详细、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中至少包含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小额案件当日定损完毕, 1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损失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定损,10万元(含)-20 万元(不含)以下 5个工作日内定损,2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10 个工作日内定损, 50 万元(含)以上 15 个工作日内定损。

7、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

8、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 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

9、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

10、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

11、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2、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灾害等。

六.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

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七.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供应商应制定合同期内的宣传、培训和防灾防损方案供采购人使用,并合规支付防灾防损费用的保费比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采购人组织集体培训、提供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1、配合在合同期限内统一对各级被保险人进行2次以上培训,培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入围保险公司按承保比例计算并支付。

2、除统一培训外,需要供应商提供其他培训内容并做好日程计划安排(如对在本公司投保车辆20辆以上的被保险人每季度进行一次上门回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至少对在本公司投保的所有单位进行集中培训1次)。

3、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八.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九.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

十.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供应商可以采用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提升承保、理赔及服务效率。方便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查阅、采集及管理。

十一.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 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

2、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二.商务条款:1、服务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两年。

2、支付方式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入围供应商必须是按照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条款及相应的费率和承诺折扣计算保费。所承诺的折扣适用所有车型(含未来车型)和所有险种,其保费折扣均不得高于其响应的折扣。

4、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

(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

(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

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供应商响应内容:

以上内容全部响应







2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燃油车)







协议折扣率(%):

65





主要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及附加险。其中商业险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特种车辆应含计入车价的对应改装部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入围供应商不得对特种专业技术车(救护车)保额做出限制。 3、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保险费率(最高限价):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及附加险保费。 2、供应商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 三.承保服务:1、供应商针对承保服务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承保服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2、针对本项目各供应商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3、在承保过程中应如实向采购人介绍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 4、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 5、主动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及保费发票; 6、在上一保险年度期满前20天,主动书面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报案服务:1、采购人可通过口头、传真或书面形式,通过服务热线、报案专线、办公电话等报案。 2、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报案值班。 3、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 4、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 5、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 6、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查勘地点在城市城区内的,45分钟内到达; (2)查勘地点在城市郊区的,1小时内到达; (3)查勘地点在城市市辖县的,2小时内到达。 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五.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3、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各投供应商应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服务范围为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 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的优先到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 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 6、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有详细、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中至少包含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小额案件当日定损完毕, 1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损失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定损,10万元(含)-20 万元(不含)以下 5个工作日内定损,2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10 个工作日内定损, 50 万元(含)以上 15 个工作日内定损。 7、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 8、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 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 9、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 10、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 11、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2、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灾害等。 六.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 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七.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供应商应制定合同期内的宣传、培训和防灾防损方案供采购人使用,并合规支付防灾防损费用的保费比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采购人组织集体培训、提供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1、配合在合同期限内统一对各级被保险人进行2次以上培训,培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入围保险公司按承保比例计算并支付。 2、除统一培训外,需要供应商提供其他培训内容并做好日程计划安排(如对在本公司投保车辆20辆以上的被保险人每季度进行一次上门回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至少对在本公司投保的所有单位进行集中培训1次)。 3、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八.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九.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 十.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供应商可以采用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提升承保、理赔及服务效率。方便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查阅、采集及管理。 十一.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 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 2、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二.商务条款:1、服务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两年。 2、支付方式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入围供应商必须是按照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条款及相应的费率和承诺折扣计算保费。所承诺的折扣适用所有车型(含未来车型)和所有险种,其保费折扣均不得高于其响应的折扣。 4、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 (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 (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 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服务标准: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及附加险。其中商业险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特种车辆应含计入车价的对应改装部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入围供应商不得对特种专业技术车(救护车)保额做出限制。 3、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保险费率(最高限价):1、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及附加险保费。 2、供应商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 三.承保服务:1、供应商针对承保服务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承保服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2、针对本项目各供应商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3、在承保过程中应如实向采购人介绍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 4、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 5、主动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及保费发票; 6、在上一保险年度期满前20天,主动书面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报案服务:1、采购人可通过口头、传真或书面形式,通过服务热线、报案专线、办公电话等报案。 2、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报案值班。 3、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 4、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 5、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 6、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查勘地点在城市城区内的,45分钟内到达; (2)查勘地点在城市郊区的,1小时内到达; (3)查勘地点在城市市辖县的,2小时内到达。 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五.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3、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各投供应商应负责组织在市内各区、县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服务范围为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 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的优先到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 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 6、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有详细、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中至少包含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小额案件当日定损完毕, 1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损失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定损,10万元(含)-20 万元(不含)以下 5个工作日内定损,2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10 个工作日内定损, 50 万元(含)以上 15 个工作日内定损。 7、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 8、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 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 9、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 10、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 11、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2、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灾害等。 六.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 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七.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供应商应制定合同期内的宣传、培训和防灾防损方案供采购人使用,并合规支付防灾防损费用的保费比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采购人组织集体培训、提供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1、配合在合同期限内统一对各级被保险人进行2次以上培训,培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入围保险公司按承保比例计算并支付。 2、除统一培训外,需要供应商提供其他培训内容并做好日程计划安排(如对在本公司投保车辆20辆以上的被保险人每季度进行一次上门回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至少对在本公司投保的所有单位进行集中培训1次)。 3、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八.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九.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 十.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供应商可以采用互联网技术、科技理赔及其他服务创新提升承保、理赔及服务效率。方便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查阅、采集及管理。 十一.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 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 2、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二.商务条款:1、服务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两年。 2、支付方式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入围供应商必须是按照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条款及相应的费率和承诺折扣计算保费。所承诺的折扣适用所有车型(含未来车型)和所有险种,其保费折扣均不得高于其响应的折扣。 4、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 (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 (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 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供应商响应内容:

以上内容全部响应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4月25日



征集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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