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东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东港资评报字(2025)第033号、黑东港资评报字(2025)第034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与资产管理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以成交价格的5%为标准向资产管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租赁合同,经资产管理方验收确认租赁物无损毁、不欠缴水、电等承租方应付费用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后,资产管理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
8、本次出租房产权属为哈尔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由哈尔滨市人防工程管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监管),成交后,由哈尔滨市人防工程管护中心与承租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租金票据显示执收方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10、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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