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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绿色数码港一期电梯供货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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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7.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且处于公布期内的企业投标(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
8.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9.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苏州工业园区承接工程的;
10.资格审查资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11.其他条件:11.1①申请人应为电梯生产厂家或由制造商授权委托的代理商,但代理商需为国内注册法人企业,须取得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的项目授权,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同一品牌只接受一个申请人报名(生产厂商优先于代理商;若同为代理商,则优选授权委托书的时间靠前的代理商,若授权时间相同,则该品牌经销商均不予入围)。②申请人若为生产厂家,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级】(旧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A级、其他类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A级】(旧证),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新证)。③投标单位若为代理商,除满足上述①所述条件外,还需提供:a.所投电梯品牌生产厂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级】(旧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A级、其他类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A级】(旧证),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新证)。b.提供代理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乘客电梯安装、维修A级】(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参数速度包含6m/s】(新证)的原件扫描件。11.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③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④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⑤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11.3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自拟但应包含公告中的第7、8、9、11.2条中的全部内容(格式自拟)。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1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证金信息:
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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