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分公司汝河路邮政所改造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0635-2203G0803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五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2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6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分公司汝河路邮政所改造采购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经报建且具备招标条件,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招标事宜,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分公司汝河路邮政所改造采购项目。
2.2 项目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2.3 项目概况:郑州市中原区分公司汝河路邮政所原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号付1号,房屋为租赁,面积为184.14平方米,到期后不再进行续租。现拟搬迁至郑州市汝河西路132号院李江沟御景园商2106号,纯一层,面积为277平方米,需对新场地进行内部整体装修改造。
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项目工期:45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3.投标人须具有2019年1月1日以来类似装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业绩合同);
3.4.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3.5.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需提供近 3 年(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6.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7.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4.购买招标文件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线上)凡有意参加的企业:请于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9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分,下午14:30~17:00分(北京时间,下同),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商平台》线上报名获取文件。
(1)未在该平台注册办理CA证书的投标人,请先注册办理CA证书后详细阅读操作手册,线上自行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2)CA办理及招标文件获取: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
注: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招标文件费缴纳方式:转账
单位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
帐 号:41001526010059688888
备 注:单位及用途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22日10时00分。
5.2 递交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本网站》上公开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282859
地址: 郑州市紫荆山路73号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炎、王艳
联系电话:0371-6595415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4层
电子邮箱:zhaobiao3bu@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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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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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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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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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28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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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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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炎、王艳
联系电话:0371-6595415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4层
电子邮箱:zhaobiao3bu@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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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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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分公司汝河路邮政所改造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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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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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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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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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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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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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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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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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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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内,以工程量清单范围为准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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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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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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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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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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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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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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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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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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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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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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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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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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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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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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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统一组织,投标人根据需要可自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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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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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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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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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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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包
|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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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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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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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负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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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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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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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答疑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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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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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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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至时间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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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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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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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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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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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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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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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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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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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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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和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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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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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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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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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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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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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采用基本户转出形式的,汇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
户 名: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帐 号:41001526010059688888
□不要求
备注: 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附转账凭证及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按时到账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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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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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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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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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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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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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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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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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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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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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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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和(或)
盖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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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应为投标人公章,其它如“投标专用章”无效;要求“签字”的地方必须“手写签字”,用“签字章”代替无效。
投标文件其它内容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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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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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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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投标段分开装订,每标段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本壹份(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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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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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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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① 不分册装订;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按投标文件无效处理。
②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文件中插入连续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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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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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套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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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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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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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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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黄河南路商都路财信大厦14楼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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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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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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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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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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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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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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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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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密封完好并签字确认;
(5) 开标顺序:按照先投后开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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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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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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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相关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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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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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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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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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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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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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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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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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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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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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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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681307.7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9329.14元,规费:11653.13元,税金:56254.78元,暂列金额46000元,暂估价:210928.85元)
招标控制价为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
过此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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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暗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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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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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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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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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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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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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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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每标段一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按标段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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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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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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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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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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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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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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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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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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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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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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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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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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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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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同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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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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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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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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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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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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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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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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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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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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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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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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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杜绝人身伤亡及以上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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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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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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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按有关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因此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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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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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器具、检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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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器具、检测工具。要求配套齐全,性能优良,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机械化施工程度高,投入数量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进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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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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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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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本次投标中标后,将及时、足额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本次投标中标后,若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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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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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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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标人须知第7.1条规定的情形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下述情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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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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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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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协作机构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下浮20%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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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招 标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但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不允许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矛盾文件处理
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后发文件内容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施工图纸、图纸答疑,招标文件等;
清单及定额选用:
编制依据
详见工程量清单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企业近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无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2家的或仅有2家合格投标单位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竞争性的,重新组织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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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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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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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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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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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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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价格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投标人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项目和数量。
| |
权利义务
|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或优于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标:70分
技术标:20分
综合标: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
的计算方法
|
C=0.5×A+0.5×B
式中: C—评标基准价
A—招标控制价
B—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且未被废标的投标人。
注: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评标时应从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总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 = 100%×(投标人评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2.4
(1)
|
技术评审(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审
标准)
20分
|
① 主要施工方法3分
|
各项主要施工内容的措施是否科学先进、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流水段的划分、各项交叉作业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 1-3分
|
② 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3分
|
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合理、方案是否科学、针对性及对策是否有效 1-3分
|
③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先进、合理 1-2分
|
④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2分
|
对总体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的关键线路、关键节点及中间完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强度等是否切实可行,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2分
|
⑤ 安全、文明、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
确保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合理、可行 1-2分
|
⑥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资源配备计划 2分
|
组织机构模式是否合理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各部门责任、任务是否明确;劳动力配备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计划合理、可行 1-2分
|
⑦ 冬雨季施工及排水措施 2分
|
冬雨季施工及排水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2分
|
⑧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应急预案及风险控制2分
|
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合理可行 1-2分
|
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1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详实、合理 0-1分
|
⑩ 合理化建议 1分
|
新技术的应用及在缩短工期、降低工程费用、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0-1分
|
备注:以上项目如有缺项,该项内容按0分计。
|
2.2.4
(2)
|
投标
报价
评审
标准
70分
|
评标报价得分
(70分)
|
投标人的评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时得65分,评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个百分点在65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每低于基准价1个百分点在65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高加5分,评标报价低于基准价95%(不含95%)以后,每再低1个百分点,在满分70分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中间按比例内插。
|
2.2.4
(3)
|
商务
评审
因素
10分
|
a、企业业绩
3分
|
2019年以来,投标人每完成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
备注: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投标人
所提供项目业绩的施工内容,可提供该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
b、企业综合实力 4分
|
①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得2分;
②具有中国建筑行业企业信誉AAA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
|
c、优惠及服务承诺 3分
|
① 在施工期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② 质保期内、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 0-1分
③ 其他实质性的优惠及服务承诺 0-1分
备注:上述各项如有缺项,则该项为0分。
|
计分办法: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统一认定投标人的硬指标分值,再加上评委个人的评判分值,得出每个评委对投标人的评标分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过程和打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
| | | |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无效标条件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其投标的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1.1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3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4 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性报价或针对同一项目提供了两套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A1.5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A1.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 ) 号
建设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清单计价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