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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中标通知
公告名称:
天津市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中标通知
所属地区: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2-06-07
详细内容:
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竞价结果详情(JJ22052515242425)







开始时间:2022-05-30 09:20:21 截止时间:2022-06-06 09:00:00

截止时间已过





重新竞价原因

符合资质的报价供应商家数不满足最低报价家数要求

说明:各有关当事人对竞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通过规定途径提起异议,逾期将视为无异议,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辛老师

联系电话:36552428

E-mail:786344386@

传真:无

联系手机:无

邮编:

质疑电话:020-61362215

项目名称: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竞价编号:JJ22052515242425

采购类型:服务类

项目预算(元):209,436.00

开始时间:2022-05-30 09:20:21

结束时间:2022-06-06 09:00:00















采购单位: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辛老师









E-mail:786344386@





联系电话:36552428









传真:无





联系手机:无









邮编:无





平台联系电话(异议):020-37619972;jycg001@











项目名称:

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竞价编号:JJ22052515242425









采购类型:服务类





开始时间:2022-05-30 09:20:21









项目预算(元):209,436.00





结束时间:2022-06-06 09:00:00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详见用户需求









其他要求:无













项目名称: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竞价编号:JJ22052515242425 采购类型:服务类

开始时间:2022-05-30 09:20:21 结束时间:2022-06-06 09:00:00

项目预算(元):209,436.00

送货要求: 签订合同后30天送货

送货地址: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对公转账



报价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含保险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境外保险经纪机构),取得经营保险中介许可证,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其分支机构有效。(提供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扫描件)

备注:投标人投标时应将公司资质及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保险中介许可证)文件盖章后的扫描版作为附件上传,并且需要上传加盖公章的报价单,如不按该要求执行,该投标人报价作废。



说明:报价人不满足条件的,报价无效













项目名称:2022年7月—2023年6月参与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产品信息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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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是否限定品牌

数量

单位

是否标配

详情









1

实习责任险



应选人所提供的保险方案的保险条件及服务要求(应选方需满足我校要求)1、保障范围要求:(1)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合同列明之外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合同列明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依条款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赔偿;(3)校内教学实训责任;(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5)公平责任;(6)精神损害责任;(7)施救费用;(8)法律费用;(9)学生海外活动责任;(10)学生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受到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如下:一、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保险条款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三、教学实训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四、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公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上述第三至第六条保险责任所述的意外事故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六、精神损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八、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九、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学生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视同为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十、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直接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服务范围要求:(1)代表投保人(学校)的利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以校园风险管理顾问的身份,协助学校相关部门科学有序的做好校园风险防范的工作,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3)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事故索赔,争取及时、快捷、公平合理的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4)指导、监督、协调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及时有效对投保人进行事故赔偿;(5)协助投保人(学校)开展保险知识培训,建立完善校园风险管理工作机制。3、保费和投保要求:(1)每名学生第一学年保费不超过5.5元,第二学年保费不超过6.5元,第三学年保费不超过30元。(2)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三年一次性投保、按年投保、按实际学年(学期)投保或短期投保。4、赔偿限额要求:(1)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3)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5万元;(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5)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



8445.00









规格配置:应选人所提供的保险方案的保险条件及服务要求(应选方需满足我校要求)1、保障范围要求:(1)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合同列明之外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合同列明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依条款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赔偿;(3)校内教学实训责任;(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5)公平责任;(6)精神损害责任;(7)施救费用;(8)法律费用;(9)学生海外活动责任;(10)学生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受到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如下:一、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保险条款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三、教学实训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四、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公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上述第三至第六条保险责任所述的意外事故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六、精神损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八、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九、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学生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视同为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十、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直接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服务范围要求:(1)代表投保人(学校)的利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以校园风险管理顾问的身份,协助学校相关部门科学有序的做好校园风险防范的工作,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3)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事故索赔,争取及时、快捷、公平合理的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4)指导、监督、协调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及时有效对投保人进行事故赔偿;(5)协助投保人(学校)开展保险知识培训,建立完善校园风险管理工作机制。3、保费和投保要求:(1)每名学生第一学年保费不超过5.5元,第二学年保费不超过6.5元,第三学年保费不超过30元。(2)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三年一次性投保、按年投保、按实际学年(学期)投保或短期投保。4、赔偿限额要求:(1)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3)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5万元;(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5)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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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0: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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