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通知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 4.1.1密封和标志要求中的:“(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及上传)”。
2、招标文件P34页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要求由“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修改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可以由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二、答疑纪要
1、问: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作为牵头单位?如可以,招标文件P15页,4.1.1密封和标志要求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及上传,相互矛盾。投标文件中由施工单位牵头单位盖章及电子签章,从设计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施工单位可以作为牵头单位;本项目未要求设计方或施工方担任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由投标人自行考虑。②因新点系统端口问题,本项目系统端口仅支持设计方对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及上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且拟派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的,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单位)对电子资格标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后,再由设计方对电子资格标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及上传,视为符合要求。
2、问:由于系统原因施工单位不能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能从设计单位端口下载招标文件,如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保证金由设计单位生成虚拟子账户,由施工单位缴纳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到账时间及到账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查询已到账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视为有效。
3、如施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施工单位开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具的投标保函均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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