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竞拍方须申请材料(所有资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报名系统资审材料中): (一)企业法人应提供: 1、单位持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应提供:
1、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受让申请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本次公开委托实施互联网交易,意向竞拍方在公告期内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系统(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TPBidder%2fPages[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Pages]),并在资审系统中上传公告“其他说明”中第一条意向竞拍方须申请的材料,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网上操作指南:(http://ggzy.huaian.gov.cn/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8d63c311-3237-4388-b0df-050aec75208c&categoryNum=041005001[http://ggzy.huaian.gov.cn/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8d63c311-3237-4388-b0df-050aec75208c&categoryNum=041005001] );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有疑问,可咨询国泰新点技术支持,联系电话:严工:18962289236[http://www.hasggzy.com/EpointWeb/Template/Default/tel:18962289236];陈超:13770370470[http://www.hasggzy.com/EpointWeb/Template/Default/tel:13770370470]。
(二)在竞标前,交易中心将会同竞拍方根据报名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竞拍方。符合条件的,报名截止后交易中心将在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上发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报价账号及密码”。
(三)交易方式:如征集到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拍买方,则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意向拍买方。若只征集到一名意向拍买方,且意向人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采取以不低于拍卖参考价的价格与意向拍买方签订协议。
(四)保证金及价款支付:
1.本项目保证金应当采用转账、网银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至各标的指定账号,意向竞拍方应在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审查合格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同标的规定的保证金额足额支付相应竞价保证金(打款时需备注项目名称)。无需换取收据。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必须是意向人本身,以企业法人名义报名的必须为企业账户转账。 账户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 账号:意向人登陆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点击“网上报名”中对应标的,在“报名信息”的“保证金子账号”板块中获取账号信息。保证金子账号前后共24位,子账号中的“-”符号在英文模式下输入。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盱眙五墩支行 保证金:20000元缴纳截止日期:2021/05/12 17:00 注:缴纳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交易中心财务联系,联系电话:0517-88222728;银行联系方式:谢凌:0517-88265968
2.保证金退还:保证金为无息退还。未成交人自成交公告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竞标保证金在交清各项费用及款项后携带成交通知书、合同、缴款证明(均为原件)至盱眙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3、意向竞拍方须在成为最终竞拍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并领取成交通知书,并按照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与竞拍方签订合同。本次资产竞拍产生的其它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竞标地点:网络竞价(意向人无需到达交易中心参加竞标)。竞价地址:http://222.184.89.82:8001/hajj(现场不提供电脑报名及报价)
竞标时间:2021年05月13日上午10:00 (六)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文件向竞标方单向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计费基础为成交总价,免收拍卖方服务费) 三、特别: 1、本公告仅为标的简要说明,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意向竞拍人在做出申请竞拍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了解本公告中备查文件,联系电话:19851768886(朱小雷)。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进行相应的实地查看、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2、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协议、付清成交价款。如不及时签订合同及缴款,招标单位有权宣布废标,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后成交人如弃标,其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下次竞标。同时招标方有权要求弃标者赔偿因其弃标造成的损失即弃标价与最终成交价的差额。总金额在三万元(含)以上的,招标单位则和有关部门有权将其不诚信行为报信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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