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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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沙尾路以西CBD区域横向支路网道路工程(第二标段)(监理)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澄清:
1、监理仪器设备到位承诺书修改如下:“一旦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监理仪器设备配备表中所配备的监理仪器设备按施工进度及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监理的需要。若所报的检测设备、仪器未全部到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所报的办公设备及其他未全部到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若所报的监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监理实际需要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增加监理仪器设备,否则视同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违约金由招标人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二、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回复如下:
1、《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吧!
答:满足要求。
2、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4人,但按闽建建【2018】36号文和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公用工程5000万元以下,配备3人即可,本项目工程造价12884661元,建议删减合同计量工程师1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期不含保修及缺陷责任期,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5.3(2)“...监理费的结算金额经财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结金额的97%;剩余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建议修改为“...监理费的结算金额经财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结金额的100%”。并删除合同专用条款2.1.2中的(46)(47)(51)三条及9.2.6(8)。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8项9“...如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8“工期延期,不另行增加监理服务费。”合同专用条款5.3“本工程监理工期若有顺延委托人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建议按2012年版合同的第6.2“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并删除合同专用条款9.2.5关于“6.2.2、6.2.3、6.2.5”的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合同补充条款2.7中“闽建建[2015]2号”已废止,建议按(闽建建[2018]36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闽建建[2018]37号文件执行。
答:合同补充条款9.2.7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5]2号)”修改为“《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及(闽建建[2018]37号)”。
三、本答疑纪要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
特此通知。
招标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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