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3)
DZC20210001项目各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20210001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于3月12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供应商问题:
我司到大庆市物业办及大庆高新区物业办了解,信用等级评定只有大庆高新物业一家企业参加评定,评标结果为甲级,且此次要求的信用评定等级结果只是针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范围评定及考核,此次招标项目为公建项目非住宅小区项目,招标文件当中要求提供此项评定结果完全不合理,建议甲方单位可以到物业办实际了解情况,建议修改此项要求。
采购单位答复: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司法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意见,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了《大庆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第五章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
(一)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二)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
(三)作为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评标权重的参考;
第十八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和办理相关业务时的即时信用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的差异化管理。
1、在上一计分周期内,信用等级为甲级的企业,在当前计分周期内开展示范项目创建、评先评优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所管项目除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事件以外,减少日常考评监管频次。
2、上一计分周期内信用等级为乙级,在当前计分周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示范项目创建、评先评优等活动。
3、上一计分周期内信用等级为丙级,在当前计分周期内由企业注册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警示;对所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取消参加示范项目创建和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建议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招标时对该企业慎重考虑。”
依据该《办法》,信用评价等级具有广泛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有部分企业未响应国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未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以及质疑企业或其他企业从未参与该信用评价或在信用评价时未取得理想等级,均不能作为认定该信用评价有效性的依据。我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分值比例并未超过相关法规标准,不存在质疑企业描述的内容。故,此项不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大庆市人民医院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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