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名称:遵义市海利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种类:债权类资产
债务人名称:遵义市海利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遵义市
债权本金:42,750,000.00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3月5日,债权本金42,750,000.00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10,151,933.63元、违约金4,500,000.00元、其他费用356,578.00元;2021年3月5日以后的费用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该项目其余基本情况:所在地区:遵义市;担保情况:抵押人:遵义市海利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春思奇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瀚明欣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荣丰庆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鼎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姜红、唐小霁、陈翰、吴晓云、付超、赵克平、魏应芬,抵押物为遵义市海利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红花岗区状元路状元阁3-1号商业用房、遵义市春思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层1号商业用房、遵义市翰明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层3号商业用房、遵义市荣丰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23-1、2-24-1号住宅、遵义市鼎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红花岗区状元路状元阁1-1、1-7号商业用房、姜红名下汇川区上海路龙华山水家园A12栋1-9号、红花岗区万里路果林巷1幢3层、红花岗区外环路顺达商住楼3楼商业用房、唐小霁名下汇川区上海路龙华山水家园A12栋1层10号商业用房、陈翰名下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22-1号住宅、吴晓云名下红花岗区状元路状元阁1-4、1-5号商业用房、付超名下红花岗区状元路状元阁4-1号商业用房、赵克平、魏应芬名下红花岗区状元路状元阁4-1号商业用房;保证人:裴杰、张林琴、罗娟、姜红、唐小霁、付长青、裴海利,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情况简述:已诉。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3号小区七号楼B幢二号;法定代表人:裴海利;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酒店投资与管理;酒店用具销售。)存续状态:存续。
三、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债权资产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3)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5)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四、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公告2021年3月11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效。
处置方式:债权公开转让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兰女士联系电话:0851-86510484
传真:/ 邮政编码:550003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86515427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监督电话:0851-884170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