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3-05,公告主要内容为:成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新都区,所属行业分类:计量,中标商: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01142021000050,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01142021000050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东风路北二巷5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按四川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川价费〔2003〕177号)下浮5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标的名称(服务类):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服务范围:对新都区所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机构考核规范》、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2.供应商的检定工作应依据相关的计量检定规程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按照检定周期和计划,周密组织实施。3.供应商须每月汇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提交检定不合格企业名单及计量器具信息报采购人。4.供应商须配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工作。5.供应商须搭建合理的信息交流平台,保证检定数据的信息畅通,数据共享等。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标准:1.负责采购人行政区域内所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2.负责汇总采购人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并及时上报给采购人,采购人对上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核。3.每月上报采购人区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情况。4.每月向采购人提供辖区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情况,形成书面上报材料。5.负责提供采购人在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需要的的计量技术支撑。6.负责协助采购人完成在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需要的宣传培训工作。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袁文川(采购人代表)、刘才容、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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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约定收费金额28,000.00元。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8,000.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计划号:(2021)0035号。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380,000.00元。政府采购品目编码及名称: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2.成交通知书发放地点: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88号缤纷时代广场1号楼1909室,联系方式(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3.供应商信用融资:(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2019〕17号”)。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新都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9396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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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东环路5巷7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黎老师;联系电话:028-89399370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88号缤纷时代广场1号楼1911室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先生、庞女士;联系电话:028-83912303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王先生、庞女士 |
电话: | 028-83912303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