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碎石(小粒)
非金属矿产
承兑或电汇
CAS1
含运费一票到位单价
石灰石碎石(小粒)采购项目
年需求量:10万吨;月需求量:0.7万吨;
质量要求:含水量≤2.0%;AL2O3≤2.5%;CaO≥45.00%;粒度5-25mm;放射性IRa≤1.0且Iγ≤1.0(供方提供检测报告);无杂物
备注:以上约定的预计数量不作为实际订货数量,实际订货数量以本合同有效期内产品实物质量、价格、生产工艺配比等因素有关,以买方实际进货数量为准。
(二)供货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三)检斤方式:以买方入厂检斤数量为准。
(四)交货方式:卖方按买方通知的到货期限、到货数量组织发货,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或承运单位承担。
(五)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货物经买方汽车衡计量并经检验后,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货款总额,卖方根据确定的货款总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承运的并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买方财务挂账后次月分期付款。付款方式:承兑汇票(不贴息)或电汇。
三、对投标方的实质要求
(一)投标方应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服从招标方要求并有履行投标承诺的诚意,工整规范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标书中涉及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标后提供省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放射性检验报告、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价时上传报价单、投标承诺函。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本部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电话:024-86620952细河基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2甲3号(开发大路四环桥西侧200米路北电话:024-8661887186621453))
(二)最高投标限价为含税、含运费一票到位单价:34元/吨,(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价采用平台一次报价为准确定最低中标价格后,优先满足报价最低供应商的可供货量,缺口数量优先选择与一手货源供应商及历史合作过具有诚信度高、保供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及区位优势等因素对其他投标供应商进行排序,征询是否响应降价跟标,同意降价跟标供应商需出具签字盖章的相关说明。中标供应商数量按可供量与需求量匹配确定。投标报价时要如实谨慎填写可供货量(报价单中要填写最大日供应量和年供应量),如夸大保供量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或私自串货,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该中标方也将永久丧失在招标方的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单价格与平台报价不一致时,以价格最低的为准;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准,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符时,则以最低金额为准。投标单位确认报价后提供开标密码,评委现场评标。(提醒:投标方应在报价前详细阅读招标公告内容,若有不详之处与联系人及时沟通,谨慎填写价格)。
(三)参加投标人需交纳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公司名义交纳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帐户交纳,投标报价之前将款项通过电汇方式交纳至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并注明“石灰石碎石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交行鞍山分行营业部;账号:213311601010020048023)行号:301223004104),电汇以银行回单为据,并在报价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或截图)提交平台审核;投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3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回退时要求必须回退到投标人企业账户,凡要求退到其他帐户的概不受理)
(四)招标方将对此招标全程认真监控,严防舞弊行为。招标工作中一经发现有围标及其他舞弊的行为,招标方将立即中止招标。
(五)投标方不以任何理由邀请招标方人员参加由投标方出资的各种餐饮、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不向招标方人员及其家属、朋友送礼(含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物品)、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为招标方人员及其家属、朋友的个人事务提供低酬劳、无偿帮助或任何形式的好处;不为招标方及其亲属、朋友提供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商业竞争,损害招标方及其他商家利益。投标方如发现招标方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方有行贿、受贿行为,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的,招标方真诚欢迎您举报,一经查实,立即中止,重新组织招标。
(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如果中标方不按时、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该中标方也将永久丧失在招标方的投标资格。
(七)投标方一旦中标,不得提出与投标书承诺相抵触的任何要求。如由卖方承运的,运输车辆进入买方院内时,卖方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买方人员的管理,服从该买方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违者买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卖方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进厂送货(该排放标准买方随时根据环保部门规定调整)。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月度计划数量完成率≥80%时,视为完成本月供货计划;月度计划数量完成率<80%时,买方有权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金数额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货款中扣除。若卖方出现供货困难的情况,必须主动及时向买方提供书面停止供货通知或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买方要求,供应质量不合格产品,将会依据合同予以扣款结算,供应不符合控制指标产品不予结算,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
(九)授予合同: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数量和有关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并在实际执行时根据卖方货物的实际质量、履约能力、生产工艺适配性等因素,适时调整各供货商的供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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