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垃圾填埋场长城牌皮卡车采购项目询价函
一、询价函内容
采购人
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内容
长城CC1030QS20B自动档四驱皮卡车2辆,成交供应商负责代办上户上牌(含代缴购置税、交强险、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代购商业保险)、协助采购人次年年检、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工作。
交货地点
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垃圾填埋场(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新桥村五组106号)
计划供货期
本次采购系一次性供货,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到货并完成上牌工作。
供应商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货物资格的企业;
(2)其他要求:本次采购接受经销商报价,如供应商为经销商,须具有有效授权。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质量要求:
(1)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要求为原厂生产的全新车辆,生产日期距离交货日期不大于八个月。
响应文件组成及主要内容
资格审查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授权代理资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报价表。
注:授权委托书格式及报价表电子版可联系采购人索取。
响应文件要求
份数:一份,所有资料需装订成册并在截止时间签送达采购人处。签署要求: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10:00前递交地点: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合约部(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7号409室)。
评审
1、不公开开标及唱标,询价小组在评审时统一开启响应文件。
2、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所附资料不清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报价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报价不唯一的、报价函及报价表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不得补正,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3、评审价: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询价小组进行修正,若修正后的报价小于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则评审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报价大于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评审价以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4、经评审,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函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小组以信用得分÷评审价,按比值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比值相同的,以信用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信用得分相同的,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人组织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进行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注:(1)未列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100分;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80分;
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60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禁止报价。
(2)同时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60分。
(3)用于评审的信用得分,以评审当日供应商的信用得分为准。
采购限价
本次采购限价273000元(含13%增值税),不含购置税、保险。
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限价,否则将作否决处理。
合同价款及
支付方式
合同分3次支付。定金为合同总价的10%,定金在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所需车辆全部到达乙方现场并经甲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乙方完成所有车辆上牌上户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合同款。车辆上户上牌所需的必要费用(交强险、购置税、车辆商业保险)由供应商代支付,凭有效发票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单独报销。
联系方式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7号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63216055-8017
二、响应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单价(元/辆)
数量
(辆)
不含税合
价(元)
暂定增值
税税率
含税合价
(元)
备注
1
长城牌
皮卡车
2
13%
本次采购限价273000元(含
税价),不含购置税、保险。
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限价,否则将作否决处理。
车辆型号
CC1030QS20B
驱动形式
四驱
配置
舒适型
车辆尺寸(mm)
5410*1934*1886
货箱尺寸(mm)
1520*1520*538
轴距(mm)
3230
发动机型号
GW4C20B
燃油形式
汽油
发动机型式
缸内直喷、双流道涡轮增压、双VVT、双顶置凸轮轴
功率/转速(kw/rpm)
140/4000-5500
扭矩(N•m/rpm)
360/1800-3600
变速器
8AT
注:1. 报价计算公式:含税合价=不含税合价×(1+暂定增值税税率(13%))。
2.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该【总价】为供应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增值税调整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2)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和其他伴随费用;
(3)合同货物配套资料费用、产品出厂检测等费用;
(4)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费、技术指导、服务、培训费;
(5)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产生的费用。
(6)代办新车上户(上牌)的劳务费。
3.车辆上户上牌所需的必要费用(交强险、购置税、车辆商业保险)由成交供应商代支付后凭有效发票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单独报销。
4. 增值税税金:供应商按采购人在“报价表”中暂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金并填报。付款和结算时,增值税金额按国家规定批准的税率及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进行计算。不含税单价、总价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含税单价、总价随实际税率变化而调整。
5. 响应报价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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