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发〔2015〕162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连政发〔2015〕18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连云港石化基地化工高盐废水处理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连云港石化基地化工高盐废水处理工程(一期);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内,陬山路与港前大道交叉口南侧,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工程西南侧;
三、建设单位: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新建化工高盐废水处理站1处,包括化工高盐废水处理设施、污泥脱水干化间、生产辅助用房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等,处理能力为1.2万m3/d,采用“物化预处理+一级氧化+高盐生化+二级氧化+生物滤池+达标保安单元”工艺。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环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项目应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相关要求。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教育。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四)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处理后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以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要求,通过深海排放管道排入黄海。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碱洗+生物预洗(水洗)+生物滤池+纳米孔光催化氧化”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无组织臭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八)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分区防渗,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周边环境。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联动;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的消防尾水池和事故水收集设施。
(十)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本项目所在厂区设置一个污水(接管)排口和一个雨水排口。
(十一)本项目装置区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不得在防护距离内建设倒班楼、职工宿舍、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二)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建成与投运是本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
(十三)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需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
邮 编: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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