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工作应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监测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进行,并在治理工程实施前确定,由监测承担单位根据地质灾害特征及治理工程措施,参照本设计提出的监测要求和相关规范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监测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监测方、设计方和施工方提交监测报告,及时反馈监测信息,如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监测单位应随时将监测结果向相关单位报告。
(2)监测阶段划分
根据《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本滑坡治理工程等级为 I 级,监测阶段分为施工期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施工期监测与治理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滑坡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和防治效果检验的依据,以巡视观测为主。防治效果监测在治理工程竣工后1个完整水文年内进行。防治效果监测主要用以对滑坡体进行动态跟踪,了解滑坡体稳定变化特征,为验证治理工程的可靠性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内容
①本滑坡治理工程等级为 I 级,根据《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监测应建立地表与深部相结合的综合立体监测网,并与长期监测相结合。
②地表大地变形监测可采用经纬仪、全站仪、GPS等测量仪器进行,监测项目包括滑坡水平位移、垂直位移以及变化速率,点位误差要求不超过±5.4mm,水准测量每公里中误差不小于±1.5mm。
③深部位移监测测试仪器采用测斜仪和测斜管,测斜管直接在预埋位置钻孔,钻孔偏斜率不大于1%,钻孔深度以测斜管打入滑面一下5m为控制标准,测斜管的其中一组导槽应平行于边坡轴线方向。
④锚索预应力自动化监测
采用锚索测力计对锚索进行预应力自动化监测。
(4)变形、位移监测要求
①变形监测点应在布设初始建立初读值,变形监测应在施工前开始实施,监测频率初定2天一次,具体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的进度及监测的情况确定。
②变形监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工程测量规范》有关变形测量的规定,监测精度应满足不低于二等精度要求。
③监测数据应包括: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的位置、编号、监测日期、本次监测值和累积观测值;监测数据应编制成表或绘成曲线,变形监测结束应将上述资料汇总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④监测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对监测结果及时回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方和设计人员,以便及时采取对策。
(5)巡视观测要求
①巡视观测程序:应由监测实施单位按照监测任务的特点专门进行制定,程序中应包括巡视项目、巡视顺序、记录要求及巡视人员组成及职责等要求。
②巡视人员素质要求:应由监测实施单位指定一名专业的地质工程师负责主持工作,巡视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
③巡视的内容主要为裂缝、滑移、坍塌等地面形变的位置、方向、规律、变形量及发生时间,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建筑物破坏情况等。
④巡视后的工作成果应以报告的形式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及主管单位,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深部位移监测要求
测斜管应在正式测读5天以前安装完毕,并在3~5天内重复测量3次,以连续三次无明显差异的测试结果平均值作为初始值。测斜结果稳定之后,开始正常测量工作。测试时,将测斜仪探头放入测斜管(探头高轮指向边坡变形方向),测试从孔底开始,自上而下沿测斜管导槽滑移,每0.5m在读数仪显示屏上读得相应数据一次,至管顶后将测斜仪探头绕轴线在水平面内旋转180°(即探头高轮指向边坡变形的反方向),插入同一对导槽中再次从孔底开始测试,取相应深度处两次读数数值的平均值作为该次监测值。观测频次与地表位移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