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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5-05-14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新疆2025-05-14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新疆
发布时间:
2025-05-15
详细内容:
项目名称: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项目编号:ZGGJ-BJ04-25051274

采购人: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ZGGJ-BJ04-25051274

2.项目名称: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214.82707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万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预算金额

(万元)

工期

数量

工程范围

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214.827075

60天

一项

燃气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6.工期: 60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资质,(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管道安装GB1)(复印件加盖公章)。(4)拟派项目经理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1.时间:2025年 5 月 15 日至2025年 5 月 21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截止时间:2025年5月 26日 13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二层会议室。

 

时间:2025年5 月 26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二层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 400-699-7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

2.5提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的开标地点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现场开标。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地址: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6号

联系方式:817614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二层

联系方式:王宇婷(女士)   010-82952950-814_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宇婷(女士)

电话:010-82952950-81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年_月_日_点__分

考察地点:。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建筑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元;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101041060000011296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行号:313100090018

(注:采用电汇方式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务必备注务必注明“项目编号+保证金”,未备注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7.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未按本须知第23条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1

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20.1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且响应报价均相同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24.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现场或邮寄递交。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8295295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二层。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以预算金额为基准,按差额累进法计算;

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

缴纳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账号:1101041060000069823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897,477.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2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3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为正本扫描件,为PDF格式。

14.2          提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后在信封正面表明“电子版”字样。

14.3          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单独密封(若磋商保证金以汇款方式递交,须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字样,随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货物/服务名称、项目编号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包括未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电子版的,其响应将被拒绝,且采购代理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单位。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应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书格式中确定的响应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均未出席磋商会议的响应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磋商。

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4.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1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响应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3

响应报价

响应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项目最高限价;



4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6

签署、盖章

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供;



8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9

★号条款响应(如有)

投标文件满足响应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10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1

公平竞争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2

串通投标

不存在:(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3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商务部分

(15)

10

企业业绩

2022年5月以来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个业绩2分,最高得10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

项目团队

项目团队配备专业齐全,资质证书齐全人员分工合理得5分;较齐全,分工较合理得2分;较差得0分。

2

技术部分

(55)

6

施工部署与现场管理

施工部署与现场管理完整清晰,具有针对性的得6分;

施工部署与现场管理部分完整清晰,部分针对的得3分;

施工部署与现场管理严重欠缺,无针对性的得0分;

10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总平布置、相关拆除与新做、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等)与技术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方案详细,措施明确,整体具有针对的得10分;

方案部分详细,措施部分明确,部分针对得6分;

方案严重欠缺,针对性严重欠缺得2分;

未提供的得0分。

8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

进度计划合理,工期进度优于采购人要求,保证措施详细可行得8分;

进度计划基本合理,措施基本详细可行得6分;

进度计划合理性欠缺,措施部分可行,得3分;

进度计划不合理,无可行性或未提供的得0分。

6

安全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防护、临边防护、防火安全、临时用电等)与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管理体系完整,措施合理可行得6分;

管理体系基本完整,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4分;

管理体系欠缺,措施不可行得2分;

无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的得0分。

5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

管理体系完整,措施合理可行得5分;

管理体系不够完整,措施基本可行得2分;

管理体系严重欠缺,措施不可行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5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管理体系完整,措施合理可行得5分;

管理体系不够完整,措施基本可行得2分;

管理体系严重欠缺,措施不可行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5

劳动力、施工设备及实验、检测设备等资源配备计划

内容完整、计划合理,完全保障采购人需求的得5分;

内容基本完整,计划合理,基本保障采购人需求的得3分;

内容严重欠缺,计划不合理,无法保障采购人需求的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5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科学、可行、完全针对得5分;

可行、细节待完善,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

欠合理,不可行得1分;

无应急预案及措施得0分;

5

工程保修与售后技术服务

工程保修与售后技术服务完整且优于采购要求的得5分;

工程保修与售后技术服务基本完整且满足采购要求的得3分;

工程保修与售后技术服务严重欠缺,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3

报价(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合计

100

 

 

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院内及商业学校院内 、商校东墙外主管线对接。工程内容:  燃气工程施工   

资金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燃气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5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25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工程量清单(另行提供)

六、        图纸(另行提供)

 

 

第五章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燃气接入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院内及商业学校院内 、商校东墙外主管线对接。           

工程内容:   燃气工程施工                                                         

资金 财政资金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燃气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5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25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含税)

不含税价格:      元,税金      元,税率为。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电      话: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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