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有效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冷链物流工作专班《关于对新冠疫情防控冷链物流举报实施奖励的意见》(川疫指市﹝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工作通知如下,请抓好工作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疫情防控期间冷链食品的安全隐患,将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冷链食品进行传播的渠道,是监管前移站位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要充分认识举报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做好资金保障,确保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实施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被举报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食品园区等,违反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冷链食品防控措施,且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奖励的对象
通过12315平台热线、来人、来函、来信等形式向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反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冷链食品防控措施,且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愿意接受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团体,在对被举报的违法行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奖励。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意实施举报的、因其他案件检举揭发他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进行举报的、举报时已经被监管部门掌握的,不在此范围内。
(三)实施奖励的时间范围
实施奖励的时间范围为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间以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时间为准。
三、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实施标准及发放均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冷链物流工作专班《关于对新冠疫情防控冷链物流举报实施奖励的意见》(川疫指市﹝2021﹞10号)精神执行。
四、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举报奖励的资金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根据执法办案权限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职责分工
(一)注重工作协调。加强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海关、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传达冷链食品相关文件、指示,确保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冷链专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二)制定内江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关于对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举报实施奖励的意见》通知;通过12315热线电话接收新冠疫情防控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强化宣传,对外公布12315举报电话;及时横向或纵向移交举报线索;召开协调会解决相关事宜。(责任单位:消保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三)强化冷链食品举报案件的查处,落实冷链食品举报奖励政策,提请奖励的理由及依据,核实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真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财务科。(责任单位:盐政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四)强化工作保障。举报奖励资金根据执法办案权限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经费保障,及时将奖励已转账的方式发放至举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责任单位:财务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内江市场监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责任单位:综合规划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举报奖励工作的严肃性。相关科室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举报奖励实施的纪律保证。对于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强化宣传,扩大群众知晓度,提升群众参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督的积极性活跃度,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方式,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动员群众,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
举报奖励行为适用专门法律法规办法的,从其规定。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